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拓宽党外干部培养锻炼渠道,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的党外人士,逐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挂职,是指在不改变校内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选拔党外人士到学校副处级、科级管理岗位锻炼。挂职岗位以机关行政部门为主,适当考虑业务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医院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选拔挂职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重点培养、科学使用、发挥作用的原则。
第二章 挂职干部的选拔
第四条 挂职干部任职条件
(一)符合《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兰州大学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中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骨干,对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第五条 统战部协助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基层组织拟定挂职干部建议人选,并征求各中层党组织意见。经过充分沟通,确定挂职干部建议人选名单后,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对推荐的建议人选进行资格复核,结合挂职岗位要求或具体项目,确定挂职岗位和挂职干部名单。挂处级干部岗位的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挂科级干部岗位的由党委组织部商各中层单位履行挂职干部任免程序。干部挂职不占挂职部门领导班子及内设机构职数和编制。
第三章 挂职干部的管理
第七条 挂职期间,挂职干部由挂职部门或单位和挂职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部门或单位为主。党委统战部负责挂职干部的挂职部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所属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实行坐班制,每周不少于2.5个工作日,原则上要完成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核定工作量。
第九条 挂职部门应明确挂职干部工作分工,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确保挂职干部有职、有权、有责。挂职人员为挂职部门开展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挂职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挂职时间一般为一年,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延长或缩短。挂职干部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按照学校规定取得挂职部门或单位同意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挂职干部的待遇
第十一条 挂职期间,按照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关于挂职干部校内津贴办法的统一规定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挂职期间,在职级晋升、竞岗调资、职称评定、医疗、福利等方面与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挂职干部的考核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挂职干部须按照所在岗位相关要求分别接受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挂职部门的考核。
第十四条 挂职干部挂职期满,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和统战部提交由挂职部门对挂职干部在德能勤绩廉方面表现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撰写挂职工作总结,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存入本人人事干部档案。挂职期间的经历作为干部任职经历。
第十五条 挂职期满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和外派交流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