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而法治保障体系的建设,是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社会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必然途径。只有以法治为依托,维护宪法权威,建设法治保障体系,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我们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护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维护宪法权威,是建立法治保障体系的基础和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充分体现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的宪法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的,人民意志具有最高性与根本性,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通过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实现自由和技术的完美结合。
“法者,治之端也。”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维护宪法权威,是建立法制保障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尊重宪法,才能有效契合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为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打好基础,为新时代治国安邦筑牢“定海神针”。
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是科技兴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必须途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是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形成的机构完整、机制健全、资源充分、富有成效的保障系统。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的政治保障。只有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够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真正把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审视当今国际竞争环境,目前世界科技秩序呈现新格局,抢占科技经济制高点的竞争更加激烈。在这样的复杂环境下,我国迫切需要让创新成为驱动发展的新引擎,需要不断强化法治的保障和引领作用,有效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科技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减少利益重新调整带来的冲击。此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需要通过建法立制加以固定,形成新的国家科技创新管理秩序,这样才能大幅提高改革举措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强化改革措施的约束性和引导力,加快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步伐。只有将创新型国家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持续释放科技创新的活力,才能为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源泉
在当今世界正经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最为关键的时刻,党和国家充分认识到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带领全国人民,通过科技创新,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奔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潮头,一大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相继涌现,不仅使中国在创新方面处于新的高度,也不断增强着公众的民族自豪感。科技创新实力的不断提高,有力地支撑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犹如新时代的“指挥家”,指引中国经济奏响高质量发展的新乐章。
然而现实中,有一些地方和领域依然存在创新文化不足,创新环境不优,创新人才不够等问题、矛盾,致使科技创新缺乏动力引擎,难以持久。在这些困难面前,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就需要认清科技的价值作用,坚持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实现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必须清醒地认知维护宪法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求,在这前所未有的新起点上,只有全面坚持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体系和法治中国,才能不断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只有科技不断创新,才能彻底将经济增长方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增长阶段,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刘斌斌 省政协委员、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